10月11日19时左右,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突然无油,潘某即将车停放在道路西侧,并没有在车辆停放处设置任何警示标志。期间,马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,在潘某的三轮车后面同向行驶,并未发现潘某停放在前面的三轮车,与其发生追尾碰撞。因为高速行驶,加之马某未戴头盔,造成马某受伤。
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,潘某在道路上停放车辆时,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,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;马某无证驾驶无户摩托车、未戴头盔,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经调解双方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未能达成协议,马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潘某赔偿。
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由潘某赔偿马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等共计1.3万元。
有人不理解自己的车辆停在路上,别人的车从后面与其发生追尾碰撞,自己为什么要承担责任。其实,这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,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,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;难以移动的,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,必要时迅速报警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,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,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,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。”
根据上述法律法规,潘某在道路上停放车辆时,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,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法院调解其赔偿马某损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