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 
  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展示 工程案例 新闻中心 服务支持 留言咨询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
 
  今天是:2024/12/22 2:29:53
  关于华盛
公司简介
服务支持
人才招聘
留言板
  联系方式
芜湖市高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
地址:安徽省芜湖市纬十二路
电话:0553-8312988
传真:0553-8312988
公司新闻 欢迎来到芜湖市高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!   
路上停车不设标志 发生事故也要担责
来源:芜湖市高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浏览:3955次  发表时间:2011年10月9日

   10月11日19时左右,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突然无油,潘某即将车停放在道路西侧,并没有在车辆停放处设置任何警示标志。期间,马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,在潘某的三轮车后面同向行驶,并未发现潘某停放在前面的三轮车,与其发生追尾碰撞。因为高速行驶,加之马某未戴头盔,造成马某受伤。

  经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,潘某在道路上停放车辆时,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,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;马某无证驾驶无户摩托车、未戴头盔,负事故的次要责任。经调解双方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未能达成协议,马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潘某赔偿。

 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,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自愿达成协议,由潘某赔偿马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等共计1.3万元。

  有人不理解自己的车辆停在路上,别人的车从后面与其发生追尾碰撞,自己为什么要承担责任。其实,这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,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,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;难以移动的,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,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,必要时迅速报警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,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,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,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。”

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,潘某在道路上停放车辆时,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,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,法院调解其赔偿马某损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。

芜湖市高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   技术支持:芜湖中江网络
公司地址:安徽省芜湖市纬十二路   联系电话:0553-8312988   邮箱:gaoxinjtss@163.com   皖ICP备06041685号